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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57號

給付必要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鼎富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念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憲等間給付必要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65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必要費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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