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56號
- 原告
- 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基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補字第16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