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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訴訟代理人
張仁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棠電信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76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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