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94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楊福灥
被告
謝英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臺中市○○區○○路0段○○號之房屋現值,該現值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為17,000元,併計請求被告給付之50,000元,合計共67,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自起訴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5,000部分,則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