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940號
- 原告
- 楊福灥
- 被告
- 謝英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臺中市○○區○○路0段○○號之房屋現值,該現值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為17,000元,併計請求被告給付之50,000元,合計共67,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自起訴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5,000部分,則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