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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8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葉蒔吟
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竫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8,8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其現值為878,800元,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5年期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認定),併計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之租金40萬元,合計共1,278,800。另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6,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亭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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