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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9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顏維萱

一、原告與被告林靜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主張與被告發生系爭車禍事故,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賠償原告8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原因事實欄僅記載:車輛修理費1萬3755元,營業損失4萬元,合計金額僅為5萬3755元(即1萬3755元+4萬元),與訴之聲明所載金額並不相符;又原告雖記載醫療費用、鞋子毀損、工作收入損失、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然並未列載各項請求之金額。是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說明:⑴所欲請求之醫療費用、鞋子毀損、工作收入損失、精神慰撫金等項目之金額。⑵前揭各項目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⑶說明訴之聲明所載金額與事實理由欄金額不符之原因。

三、就所主張之醫療費用部分:原告應依照就醫之時間順序,逐一檢附各筆收據影本,且製作金額彙總表(可參考附表一),向本院具狀提出。

四、就所主張交通費部分:原告應說明請求或計算之依據為何?有無證據資料可資證明(例如收據等),並提出(若有收據可資證明者,請依照時間順序逐一檢附各筆收據影本,且製作金額彙總表,可參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五、就所主張營業損失及不能工作之損失部分:
    原告請提出每月或每日薪資金額之證明,並說明所請求金額
    計算如何計算而來或其依據為何。
六、就原告所主張之鞋子損害部分,原告應提出鞋子原始購買之
    單據及證明。
七、請陳報下列事項:        
  ㈠是否已有領取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之理賠?若有者,已領取
    之金額多少?並請提出存摺影本加以證明。
  ㈡請陳報學、經歷、薪資所得、存款、汽機車、不動產等狀況
    。    
八、原告所陳報補正之書狀,除提出正本外,應一併提出書狀之
    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補字第291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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