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三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三二號

原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張凱嵐
被告
逸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三二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吳 崇 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三二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