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七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七一號
- 原告
- 優美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請求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承攬被告周公館室內裝璜工程,原總工程款為二十五萬七千元,其間又追加施工項目五萬四千七百二十元(各項金額詳如附件一所示),工程業於同年四月十四日全部完工,惟被告僅給付其中之十五萬四千二百元,對於其餘工程款皆拒不給付。爰依兩造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被告則以:被告固僅給付三期工程款(即十五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