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五七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五七八號
- 原告
- 丁○○○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中縣大里市○○街二十三巷一弄一號「丁○○○天下」大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台中縣大里市○○街一號五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兩造住戶規約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應於每月按戶繳納管理費。惟被告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七年二月、八十九年四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九十年二月至九十年十月,共計積欠管理費新台幣 (下同)五萬九千四百元未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及上開規約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核備證明、被告管理費欠繳明細表、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經查,被告係於八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七年二月、八十九年四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九十年二月至九十年十月,共計積欠管理費五萬九千四百元未繳納,並已經管理委員會定期催告,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清償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管理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訴訟,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