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四號

給付會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四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告
丙○○
被告兼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曾 佩 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四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