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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七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七八號

原告
宜力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鼎鈞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法 官 呂 明 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七八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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