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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三號

原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曾 佩 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三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