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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七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七號

原告
金格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原登記為原告金格金銀珠寶有限公司所有,車號NH─三三九九號之汽車(廠牌車型:BMW520,引擎號碼:AHZ000000000G5,西元一九八九年出廠),過戶登記為被告所有。

被告應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原登記為原告乙○○所有,車牌號碼:KIV─二七一之機車(廠牌車型:山葉一二五,引擎號碼:4CW025779),過戶登記為被告所有。

被告應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原登記為原告丙○○所有,車牌號碼:YIB─八二二之機車(廠牌車型:山葉一二五,引擎號碼:4HP017331),過戶登記為被告所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所為之判決,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又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先位之訴捨棄,被告就後位之訴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七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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