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七號
- 原告
- 金格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 律師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引擎號碼:AHB21010BB6595」
應更正為「引擎號碼:AHB21010BB6569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之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