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七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七三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祺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冼大偉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路四九九號五樓房屋全部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萬伍仟元計算之損害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租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路四九九號五樓房屋。租期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九日止,約定租金每月為新台幣(下同)三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