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七三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七三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祺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冼大偉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路四九九號五樓房屋全部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萬伍仟元計算之損害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租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路四九九號五樓房屋。租期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九日止,約定租金每月為新台幣(下同)三萬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七三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