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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一二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一二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七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與原告訂立貸款契約,最高訂約額度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可動用額度為一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如逾期清償,按年息百分之二十給付遲延利息,並約定不依約付本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不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申請書、貸款契約及貸款融資查詢單為證,核屬相符,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九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及自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七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十萬元以下債務民事小額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一二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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