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七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七一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0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