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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一四О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一四О號

原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一四О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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