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一四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一四О號
- 原告
-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