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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九六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九六四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票號NC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八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小額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九六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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