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九六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九六四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票號NC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八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小額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