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二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二八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國民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