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三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三八號
- 原告
-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國民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