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五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五七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即林晉緯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