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О一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О一一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國民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