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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О四О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О四О號

原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李育陞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陳 姵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О四О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