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一О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一ОО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丁○○
- 被告
- 甲○○ 國民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