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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四六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四六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速易通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四六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