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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五七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五七號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即林晉緯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 姵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五七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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