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О一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О一О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國民身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