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8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843號
- 原告
- 甲○○
乙○○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90,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6,907元外,尚應補繳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