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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84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843號

原告
甲○○

      乙○○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90,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6,907元外,尚應補繳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吳 崇 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843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