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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調字第3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清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調字第35號

聲請人
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縣土城市○○路21巷1 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件及相對人異議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林清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調字第3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