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