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銳賢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