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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清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林清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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