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19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1923號
- 上訴人
- 甲○○
356弄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