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