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