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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4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文進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446號

原告
和桐開發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聖佳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446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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