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2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729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豐守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莉鴦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坐落台中市○○區○○段一八八建號建物向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查封登記。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79年間聲請本院就其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188 建號建物為強制執行。嗣兩造於96年間成立和解,並由被告具狀撤回前開執行暨請求塗銷系爭建物之查封登記,詎執行法院以卷宗業已銷毀為由,拒絕塗銷查封登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於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時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塗銷系爭建物之查封登記,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