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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8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83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新台幣(下同)45萬元全部不存在,亦或是僅請求確認本票債權於超過312,410 元部份不存在。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欄與事實理由欄有如上之疑義,請補正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8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