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83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新台幣(下同)45萬元全部不存在,亦或是僅請求確認本票債權於超過312,410 元部份不存在。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欄與事實理由欄有如上之疑義,請補正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