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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8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862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86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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