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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53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536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丙○○
原告
上 訴 人即
原告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耀賢
共同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7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53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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