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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0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056號

原告
甲○○
被告
興三聚實業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804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087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05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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