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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115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115號

原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

令,惟其中被告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39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2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11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