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1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115號
- 原告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
令,惟其中被告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39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2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