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重慶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太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