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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鍾啟煒

原告
重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金太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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