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096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茂樹
- 訴訟代理人
- 陳致安
- 複代理人
- 陳重安
- 被告
- 滕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中小字第30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