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131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顏雅如
- 被告
- 林秋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