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1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141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邱清泉
-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陳源龍
- 被告
- 陳明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